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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交通肇事案件剖析(2)
时间:2013-07-11 16:57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并没有否定也不应当否定其他方式逃逸后致人死亡的情形,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B的行为和上述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B没有将C带离事故现场,难道就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B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节”?
    B的行为能够认定为逃逸。B案发当晚是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摩托车,不带头盔驾车,发生碰撞后没有停车,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由于发生碰撞时,B没有被迫停车,摩托车也无倒地现象,摩托车在现场没有驾驶痕迹,无法考察B当时驾驶的位置,使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而B违反了此项规定,在自认为C死亡后即驾车离开,害怕侦查人员发现案件与其有关还将C的手机丢弃,以避免受到追查,因此其行为是逃逸。
    其次,B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致人死亡”呢?逃逸致人死亡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认定该情节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二是被害人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从事故发生到C死亡的过程分析:B将C遗弃在现场,夜半三更,行人稀少,有导致C得不到救助情形出现;从导致C死亡的因素分析,C在事故中全身多处受伤,颅脑严重受损,极有可能出现死亡结果,故B为与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相符。
    这是笔者对这起离奇交通事故案件的浅易,相信同行们能够在案件中看出更多的问题,笔者希望都能提出来,供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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